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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前自國外郵寄送的個人自用錠狀、膠囊狀食品係以每項食品 1,200 粒內為限,逾 1,200 粒或本局於食品本質認定上有疑慮者,則須至衛生署食品衛生處申辦樣品輸入手續。
(一) 有關口服維生素之藥品,最高核可量為 12 瓶,總數不超過 1,200 粒。
(一) 有關口服維生素之藥品,最高核可量為 12 瓶,總數不超過 1,200 粒。
- 另進口健康食品單項逾10公斤或完稅價格逾 1,000 美金,則須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申請檢驗合格證。
申辦衛生署許可證可親至衛生署辦理,所需資料如下:-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
- 產品成份含量或標籤說明書
- 國際包裹招領單
- 私章(通信辦理者,僅需於申請單上申請人欄位蓋上私章即可,得免驗附)
- 填妥貨品進口同意書申請書
(二) 如您仍有疑義,請電洽衛生署食品衛生處 (電話: 2321-0151 轉 316)
[食品包裹]
1. Invoice上須填寫廠牌、品名
*2. 自用上限10磅且價值1000美元以內
3. 須為原包裝完整未拆封;包裝上須有該產品各項成份明細表
4. 不可為自製食品
[保健品包裹]
1. Invoice上須填寫廠牌、品名、顆粒數或容量
*2. 自用上限: 每種最多12瓶(盒/罐/包/袋),
合計不超過10磅或1200粒或36瓶(盒/罐/包/袋)
3. 須為原包裝完整未拆封;包裝上須有該產品各項成份明細表並標註Daily Supplement
4. 隨貨須附上收據/購買證明影印本
[混裝包裹]
*單一託運單中, 如同時包含食品及保健品, 除上述之個別規定外, 兩者合計重量不可超過10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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