下列物品管制或禁止郵寄進口(請查閱關稅法第十五條、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及其他相關法令)

(一) 偽造或變造之貨幣、有價證券及印製偽幣印模。
(二) 侵害專利權、商標權及著作權之物品。
(三) 槍械(包括獵槍、空氣槍、魚槍)、子彈、炸藥、毒氣以及其他兵器(包括零件、附件)。
(四) 鴉片類、大麻類、高根類、化學合成麻醉藥品類,及以上各類物品之各種製劑及罌粟種子。
(五) 依其他法律規定之違禁品:
        1. 藥事法規定之禁藥。
        2. 自疫區輸入之食品、水果等。
        3. 不准輸入之大陸物品。
        4. 未經農委會核准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。

依據萬國郵政公約之規定,禁止交寄之物品:
 

項目 內容
銳利金屬等 凡其性質或包裝,可能傷害工作人員或污損其他郵件或郵政設備之物品。郵件封口用 之金屬扣、針等不得有鋒利之邊緣,且應不妨礙郵務之執行。
貴重物品等 古物、藝術品、珠寶、繪畫、加工或不加工之白金、黃金或白銀、硬幣及可轉讓之有 價証券等。*可轉讓之有價証券包括銀行票券、鈔票、不記名債券、支票、公司債券、股息憑證、期票、股票證 明、股票憑證、旅行支票、國庫券。
寄達國禁止進口之物品 寄達國法令禁止進口或流通之物品。
活生動物 活生動物禁止夾入郵件內寄遞。
猥褻物品 淫穢或有傷風化之物品。
危險物品 易爆炸、易燃燒或其他危險物品、放射性物品。
麻醉藥品類 毒品及其他麻醉物品。
其他禁寄之物品 依政府或海關法令禁止郵寄之物品、各種仿冒品及侵權產品。


海關緝私條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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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:「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」已於97年2月25日發佈實施,違規空運危險物品,依民航法規定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,10萬元以下罰鍰。

以上資訊僅提供參考,若您在購物之前有任何疑問,請先洽詢相關政府單位,謝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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